什么是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br />
第一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二)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第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條 審批機關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做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下達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
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省級以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做出批準決定的,審批機關應當將批準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